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构成,指的是通过协调多种手段、方式、途径以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网络舆情领域各类矛盾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合作共同体。网络舆情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至少囊括三个要点,即需要从四种思维、四大模式、四类对象精准发力。
四种思维
一是开放思维。在复杂社会心态背景下,治理者在认知上把网络舆情视为洪水猛兽是行不通的。频繁发生网络舆情已是一种客观现象,没有任何舆情才是“不正常”的,因为舆论场的销声匿迹或许隐藏着更大风险。因而要避免保守思维,防止“谈舆色变”,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适应舆情发展形势。二是系统思维。即从权威治理转向多点治理、由行政治理转向伙伴治理、由分散治理转向合作治理,共同体内部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各展其长,他们既有各自的目标定位与价值重心,又要相互配合、彼此联动,以全局眼光开展集体治理行动。三是独立思维。即不能完全依赖共同体内部其他成员的力量,或与他人趋同、固化头脑,缺乏从自身视角、能力、经验等维度开展创新性工作的能动性。四是辩证思维。比如,不能简单机械地对某一舆情下结论,负面舆情事件处理得当也会成为正面宣传的良机;公众对该舆情事件保持高度关注并非只会促使舆情发酵,这恰恰是他们具有强烈的求知欲的表现,将其纳入治理共同体就可以有效提升治理绩效;负面舆情处置时要问责到人,但并非所有舆情都要“甩锅”到某个个体身上,这对于提升治理共同体的向心力具有决定性意义。
四大模式
一是价值引领型共同体。该共同体成员拥有相似的崇高价值取向,已具备相应的网络媒介素养和舆情处置能力,主要围绕主流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主流文化等展开导向性治理行动,该模式属于网络舆情治理的高级形态。二是组织约束型共同体。即通过相关体制机制强行构建起的治理机构,同时依托制度文本、规则条约等方式对共同体成员实施常态化管理,以共有的制约机制、奖励办法、惩戒措施等推动网络舆情治理走深走实。三是利益导向型共同体。即透过网络舆情本体观察背后的制造者动因,针对性地满足涉舆人员的现实利益需求,并将舆情制造者及其他涉舆主体纳入治理共同体框架,从源头消除网络舆情恶意演化的可能。四是情感联结型共同体。相较于平和心理主导下的柔性舆情,社会情感的偏激化、反叛化、对抗化走向势必加大舆情烈度,带来诸多治理难题。因而要基于普遍性的社会情感倾向,依托“情感共同体”驱动柔性治理程序。
四类对象
一是网络舆情制造者要做好“自律者”,应主动担当网络舆情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强化日常行为约束,从源头减少虚假信息、反转新闻等负面舆情滋生点。二是相关单位要做好协调者,破解单一主体的垄断治理模式和“主客”二元治理思维局限,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统筹优化治理资源配置,盘活包括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智库、高校研究院、网络社会组织等在内的“一盘棋”。其中,尤其要处理好舆情回应部门、舆情执法处置部门、涉及舆情的业务部门、其他关涉性业务部门之间的主责与协同,强化前置式培训与舆情会商,避免“单打独斗”和“拍板失误”引发次生负面舆情。三是平台要做好“把关人”,强化入网审核与舆情动态监测,及时掐断风险增长点,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避免“快刀斩乱麻”的暴力式治理,又要摒弃“与我无关”的推诿式治理,更要规避“热门事件冷对待,冷门事件不处理”的鸵鸟式治理。四是舆情围观者要做好“明眼人”,既对网络舆情事件或言论保持宽容态度,“让子弹飞一会儿”,也要强化治理积极性,以高度警觉性防止舆情恶化。这四类对象并非相斥或独立存在,而是时常处于协调共生、彼此赋能、互为补充的状态,形成了共治共享的稳定结构关系。由此,才能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局,进而在控制社会风险与激发网络活力之间保持合理平衡。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新闻与新媒体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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